个人所得税准予扣除的捐赠额是多少?
我在做慈善捐赠时,想了解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的部分能扣除多少呢?不太清楚这方面的具体规定,也不知道扣除有没有什么限制条件,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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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准予扣除的捐赠额涉及到一系列规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首先,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这里所说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指的是个人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捐赠扣除限额是应纳税所得额的30%。例如,小李月工资收入扣除各项扣除后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元,他进行了公益捐赠2000元,按照30%的扣除比例,可扣除的捐赠额为5000×30% = 1500元,而不是他实际捐赠的2000元。 不过,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可以全额扣除。比如,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等,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在实际操作中,个人进行捐赠时要注意取得相关的捐赠票据,作为扣除的依据。同时,要按照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申报扣除。这样才能合法、合理地享受捐赠扣除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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