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从什么之日起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涉及到当事人能否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法律实务中是一个关键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其起算时间。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有着不同的情形。一般情况下,如果人身损害是即时发生的,比如交通事故当场受伤,那么从受伤之日起,受害人就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损害,此时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然而,在一些复杂的人身损害案件中,权利受到损害的情况并非一目了然。例如,有些疾病可能是因长期接触有害物质导致,受害人可能在一段时间后才发现自己患病,并且经过诊断才确定与之前的接触有关。在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受到损害的原因是他人的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另外,当人身损害发生后,可能存在受害人暂时无法确定具体赔偿义务人的情况。比如在一些医疗事故中,受害人需要通过鉴定等程序才能明确责任主体。此时,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受害人确定具体的赔偿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还需注意的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如果存在一些法定事由,会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例如,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这些都会使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所以,受害人在遭遇人身损害后,要及时关注自身权利的维护,留意诉讼时效的起算和变化,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确保能够在法定期间内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