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是怎样规定的?

我自己培育了一种新的植物品种,听说有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我不太清楚这个条例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它能给我的新品种提供什么样的保护?申请保护有什么条件和流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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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品种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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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是为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而制定的法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植物新品种。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新颖性就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稳定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想要获得植物新品种的保护,需要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受理品种权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经实质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品种权申请,由审批机关作出授予品种权的决定,颁发品种权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如果他人侵犯了品种权人的权利,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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