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财产上同时存在质押权和抵押权,优先的是哪一个?


在同一财产上同时存在质押权和抵押权的情况下,确定哪一个优先受偿,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质押权和抵押权的概念。质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张三把自己的汽车交给李四作为借款的担保,这就是质押。抵押权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王五用自己的房子为贷款作担保,但房子仍然由王五自己居住使用,这就是抵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情况一,如果抵押权已经登记,而质押权也已交付质物。此时按照登记和交付的时间先后顺序来确定优先顺序。若抵押权登记时间早于质物交付时间,那么抵押权优先受偿;反之,若质物交付时间早于抵押权登记时间,则质押权优先受偿。举例来说,甲先将自己的一批货物抵押给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又将这批货物质押给丙并交付给丙。这种情况下,乙的抵押权登记在前,乙就优先受偿。如果甲是先把货物质押给丙并交付,之后才将货物抵押给乙并办理登记,那么丙的质押权优先。 情况二,如果抵押权没有登记,而质押权已交付质物。因为动产抵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质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比如,甲将自己的设备质押给乙并交付,后来又把该设备抵押给丙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在这种情况下,乙的质押权优先受偿。 总之,在同一财产上同时存在质押权和抵押权时,要依据登记和交付的时间先后以及抵押权是否登记等具体情况,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优先受偿顺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