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人不提起公诉在法考中有哪些要点?


在法考中,对未成年人不提起公诉是一个重要的知识点。下面为你详细解释相关要点。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不提起公诉的概念。不提起公诉,简单来说,就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决定。 对于未成年人不提起公诉,有几种不同的情况。一是法定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未成年人的案件符合这些情况,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是酌定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未成年人,如果其犯罪情节轻微,综合考虑其年龄、犯罪动机、悔罪表现等因素,检察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不起诉。 三是证据不足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如果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经过补充侦查后证据仍然不充分,检察院也会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法考答题时,要准确判断不同类型的不起诉适用的情形,并且能够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要注意区分应当不起诉和可以不起诉的情况,同时要理解每个法条背后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比如,对未成年人适用不起诉制度,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