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会拘留多少天,该罪如何认定?


首先,关于污染环境罪拘留天数的问题。 在我国,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为3日,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这一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其次,关于污染环境罪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污染环境罪。 这里的“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等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而“严重污染环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等等多种情形。所以,是否构成污染环境罪,要结合具体的行为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来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