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首先是客观要件: - 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这包括很多种情况,比如无偿赠与他人财产、低价出卖自己的财物、高价竞买一些物品、免除别人欠自己的债务、把自己的债权让给别人,还有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行为。这些行为都可能导致债务人的财产减少。例如,债务人把自己价值很高的房产以极低的价格卖给亲戚,这就是明显的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 - 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也就是说,因为债务人的这些行为,导致他没办法清偿欠债权人的全部债务了。要是债务人虽然有上述行为,但并没有影响他还钱的能力,那债权人就不能行使撤销权。比如,债务人虽然低价卖了一套房子,但他还有很多其他财产足以偿还债务,这种情况下就不满足这个条件。 - 该处分行为必须是纯粹的财产行为。如果是身份行为,就算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也不能撤销。像结婚、离婚这类身份行为,即便涉及财产变动,也不在此列。 - 该处分行为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只是有个想法或者签订了还没生效的协议,那是不能撤销的。 其次是主观要件: - 若为无偿处分,即可认定恶意的存在。比如债务人无偿把自己的财产送给别人,这种情况下就直接认为债务人主观上有恶意,因为这种行为明显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 - 若为有偿,但为明显不合理低价,以受让人明知该情形的存在认定恶意。比如市场上某物品正常价格是100元,债务人却以10元的价格卖给第三人,而且第三人知道这个价格不合理,那就可以认定债务人和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另外,还有时间要件:不以债权已届清偿期为要件。不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相关概念: 撤销权: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害于债权实现的行为,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无偿处分:就是不收取任何代价地处置自己的财产权益,像无偿赠送等。 明显不合理低价:指价格远远低于市场正常价格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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