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的探望权怎么确定?
我和前妻离婚了,孩子归她抚养。我很想念孩子,想多去看看孩子,但前妻总是以各种理由阻拦。我想知道法律上对于离婚后孩子的探望权是怎么确定的,我有哪些权利,又该如何行使这些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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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孩子探望权的确定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它涉及到父母和孩子之间的情感维系。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探望权。探望权,也被叫做见面交往权,指的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这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的一种法定权利,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 确定探望权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由离婚双方进行协商确定。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可以就孩子的探望权问题进行沟通,达成一致意见,比如确定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这种协商确定的方式,能够充分考虑到双方和孩子的实际情况,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例如,双方可以约定每周探望一次,在周末把孩子接到自己身边住一天。 另一种方式是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如果离婚双方无法就探望权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遵循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此外,探望权的行使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情况的变化,原来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等不再合适,比如孩子上学地点改变、一方工作时间调整等,双方可以再次协商变更,协商不成的,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 总之,离婚后孩子的探望权确定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以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和父母与孩子的正常情感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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