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双方对债务的约定对债权人是否有约束力?
我和前夫离婚时约定了各自承担一部分债务,但现在债权人一直找我要全部债务。我想问下,我们离婚时对债务的约定难道对债权人没作用吗?我该按照约定只还自己那部分,还是得还全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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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离婚后双方债务的约定对债权人是否有约束力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概念。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所负的债务。而个人债务则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表明,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可以就共同债务的偿还进行约定。然而,这种约定主要是在夫妻内部产生效力。 对于债权人来说,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债务是夫妻双方与债权人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离婚双方对债务的约定,并未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所以一般情况下对债权人没有直接的约束力。也就是说,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偿还全部债务。 举个例子,如果夫妻在婚姻期间向银行贷款用于购房,离婚时约定由男方偿还该债务。但银行作为债权人,并不受这个约定的限制,银行依然可以要求女方偿还贷款。女方在偿还贷款后,可以依据离婚时的约定向男方进行追偿。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债权人在知晓夫妻双方债务约定的情况下,仍然同意按照该约定执行,那么此时离婚双方的债务约定对债权人就具有了约束力。比如,债权人明确表示只向男方主张债权,放弃对女方的追偿,那么女方就无需承担该债务。 综上所述,离婚后双方对债务的约定通常在夫妻内部有效,但对债权人一般没有直接约束力。债权人有权要求夫妻任何一方承担全部债务,承担了超过约定份额债务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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