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婚约财产的房屋分割是怎样的?


在探讨离婚后婚约财产的房屋分割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婚约财产和房屋分割的基本概念。婚约财产,简单来说,就是在男女双方订婚前后,为了促成婚姻而相互赠送的财物。而房屋分割,则是在离婚时对夫妻共有的房屋进行分配的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婚约财产中的房屋分割,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如果房屋是一方在婚前购买,并且登记在该方名下,那么通常情况下,该房屋属于购买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比如,男方在婚前自己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子,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即便之后双方结婚又离婚,这套房子还是归男方所有。 要是房屋是双方在婚前共同出资购买,但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在离婚时,另一方需要提供出资证明,来主张自己对房屋的权益。若能证明出资情况,法院一般会根据双方的出资比例,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割。例如,男女双方在婚前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男方出资 60%,女方出资 40%,但房子只登记在男方名下,离婚时女方提供了出资证据,那么法院可能会按照出资比例对房屋进行分割,或者给予女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如果房屋是婚后购买,无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一般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通常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比如,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子,离婚时双方可以先自行商量如何分配;若商量不好,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做出判决。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屋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如果是一方父母在婚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是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总之,离婚后婚约财产的房屋分割要综合考虑房屋的购买时间、出资情况、登记情况等多种因素。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建议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