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夫妻离婚后房贷该如何承担?

我和配偶打算离婚,但是我们有一套还在还房贷的房子。现在不清楚离婚后这个房贷到底该由谁来承担,是一人一半,还是按其他方式处理呢?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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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房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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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离婚时,房贷的承担问题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 首先,我们来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而夫妻个人债务则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房贷,一般情况下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如果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房贷作为购买该房屋产生的债务,双方首先可以协商如何承担房贷。比如双方可以约定由一方继续偿还全部房贷,另一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也可以约定按照一定的比例来分担后续的房贷。 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就房贷承担问题达成协议,那么就需要由人民法院来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例如房屋的归属,若法院将房屋判给一方所有,那么通常会判决该方继续承担剩余的房贷。同时,法院也会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对房屋的贡献等因素。如果一方在购房时支付了较多的首付款或者在婚姻期间承担了较多的房贷还款义务,法院在判决时可能会给予相应的倾斜。 此外,如果房子是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况又有所不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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