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应该如何分割?


离婚后财产分割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法律问题,下面将为您详细解释。首先,我们要明确夫妻财产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则是指一方在婚前就拥有的财产,或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特定方式获得的只属于一方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上是由双方协议处理。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如何分配这些财产。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按照协商的结果进行分割就可以了。但如果双方协议不成,那就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例如,如果一方在婚姻中有过错行为,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那么在分割财产时,法院可能会适当照顾无过错方。 对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是不参与分割的,仍归该方所有。比如,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产,并且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这套房产就属于其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此外,如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