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宪法的权力属于谁?
我想了解一下,在咱们国家,到底是哪个主体拥有修订宪法的权力呢?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想知道具体是怎么回事,有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来确定这个权力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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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宪法的权力归属是一个重要的宪法问题。在我国,修订宪法的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为了保证宪法的稳定性、权威性和科学性,宪法的修订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和特定的主体来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代表着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宪法修订权,能够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保障宪法反映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需求。 此外,宪法的修改还需要遵循特定的程序。根据宪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这一严格的程序规定,确保了宪法修改的严肃性和慎重性,防止宪法被随意修改,维护了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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