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是怎样规定的?
我在处理一些 行政相关的事务时,听说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但不太清楚具体内容。我想了解这条法律规定对我这种情况有没有影响,所以想知道它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具体讲了些什么。
张凯执业律师
已帮助 867 人解决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是行政处罚的追责期限。下面给您详细解释一下。
简单来说,追责期限就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追究处罚的有效时间范围。该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里的“发现”指的是行政机关有证据证明知道违法行为的存在。比如,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某商家存在短斤少两的违法行为,从发现时起就可能启动处罚程序。如果超过了规定的追责期限,即使之后发现了该违法行为,行政机关通常也不能再给予行政处罚。
而且,这个期限的计算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算;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例如,某企业一直存在违规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从它停止排放污染物那一天开始计算追责期限。这样规定的目的是督促行政机关及时行使职权,同时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长期处于可能被追责的不确定状态。
相关问题
为您推荐20个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