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关于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我在处理公司税务的时候,涉及到增值税计税销售额的问题。对于这方面的规定不太清楚,不知道怎样确定销售额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不清楚什么样的说法才是正确的,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对于增值税计税销售额的正确说法和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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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增值税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通俗来讲,就是你卖东西或者提供服务所收到的钱,在扣除增值税税款之后的那部分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这里的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在确定销售额时,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注意。比如,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此外,以旧换新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但是,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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