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外费用是否并入销售额?
我在做公司财务相关工作,涉及到销售额计算。在交易过程中会产生一些价外费用,比如手续费、违约金等。我不太清楚这些价外费用在法律规定上需不需要并入销售额来计算纳税,想了解下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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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税收法律规定中,价外费用通常是需要并入销售额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指的是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除了价款之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通俗来讲,就是在商品或者服务本身价格之外额外收取的费用,像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这就明确表明了,在计算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价外费用是要包含在内的。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也有类似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这说明在消费税的计算中,价外费用同样需要并入销售额。 之所以要将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是为了防止纳税人通过各种名义的价外收费来逃避纳税义务,保证国家税收的足额征收。这样的规定可以让税收计算更加全面、准确地反映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收入情况。所以,在进行税务处理时,企业和个人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将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来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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