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是如何确定的?
我最近在进行不动产销售,不太清楚本期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到底怎么算。是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算,还是有其他的计算方法呢?我想了解一下确定销售额的具体规则和相关法律规定,这样我心里也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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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本期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这个概念。简单来说,它指的是在当前这个特定的时间段内,销售不动产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的总和。这里的不动产,常见的像房屋、土地等都包含在内。 在我国,对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呢,就是除了不动产本身价款之外,额外收取的一些费用,比如手续费、违约金、滞纳金等。 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销售额的确定会有所不同。例如,如果发生了折扣销售,也就是销售不动产时给予购买方一定的价格折扣,要是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就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还有,如果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一定的顺序来核定其销售额。通常是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如果没有最近时期同类不动产销售价格的,就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若上述两种方法都行不通,就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 成本利润率)÷(1 - 营业税税率) 。这里要注意,虽然营改增后营业税已取消,但在确定销售额相关原理上是类似的。 总之,确定本期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要综合考虑各种实际情况,并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来执行。这样才能确保纳税的准确性和合法性,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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