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怎么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该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调查终结后的处理程序。当行政机关对某个案件的调查结束后,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对调查得到的结果进行仔细审查。这里的“调查结果”,就是行政机关通过各种合法手段收集到的关于违法行为的证据、事实情况等。 对于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如果经过审查,发现确实存在应该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就会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以及具体的情况,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比如,一个商家存在短斤少两的行为,行政机关就会根据其短斤少两的程度、持续时间等具体情况,作出罚款、责令整改等行政处罚。 如果违法行为比较轻微,并且依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就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这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和合理性,对于一些危害不大、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给予改正的机会。例如,一个小摊贩偶尔一次未按规定摆放摊位,但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不良影响,行政机关可能就会不予处罚。 要是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也就是说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就不能进行行政处罚。这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避免无辜受到处罚。比如,有人举报某工厂排放污染物,但经过调查,没有发现该工厂有排放污染物的行为,那么行政机关就不能对其进行处罚。 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时,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处理,而是要将案件移送给司法机关。这是因为犯罪行为的性质更为严重,需要司法机关按照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处理。例如,某企业存在严重的偷税漏税行为,达到了犯罪的标准,行政机关就要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此外,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这是为了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避免个人主观判断可能带来的偏差。通过集体讨论,可以综合多方面的意见和考虑,作出更加合理的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