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是一般案件吗?

我在处理一个涉及行政处罚的事情,看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但不太确定这条规定对应的是不是一般案件。我想知道怎么依据这条法律来判断案件性质,这条法律规定的情况到底算不算一般案件,希望懂法律的朋友帮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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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是否为一般案件,我们先来看看该条法律内容以及相关的案件分类概念。《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注:2021年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无第三十四条,旧法第三十四条是关于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以旧法为例,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通常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情况。 一般案件在行政处罚领域并没有严格统一的法定概念,但通常理解为需要按照普通程序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普通程序相对复杂,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符合听证条件时)、作出处罚决定等一系列步骤。 而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属于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和一般案件适用的普通程序有明显区别。简易程序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针对一些事实简单、情节轻微、处罚较轻的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从法律规定来看,《行政处罚法》中关于当场处罚(旧法第三十四条)适用的是简易程序,和一般案件适用的普通程序不同。比如,当执法人员发现公民随地吐痰,事实清楚,依据相关规定对其处以二十元罚款,这就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而不是按一般案件的普通程序来处理。所以,《行政处罚法》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况不属于一般案件适用的程序。 当然,现在适用的2021年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对当场处罚程序在第五十一条进行了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调整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但同样,这种简易程序和一般案件的普通程序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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