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处罚的设定上,除法律外还有什么规定吗?


在行政处罚的设定上,除了法律之外,还有其他规范性文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设定行政处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也就是说,行政法规能规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处罚种类,但不能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如果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其次是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若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也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然后是规章。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