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我正打算和配偶离婚,可我们在婚姻期间有一些债务。我不太清楚这些离婚前产生的债务到底是不是算夫妻共同债务,也不知道该怎么去判断,所以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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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判断离婚前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有明确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家庭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里所说的“共同意思表示”,可以是夫妻双方一起在借条上签字,也可以是一方借了钱之后,另一方明确表示认可这笔债务。而“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像日常的衣食住行开销、孩子的教育费用、家人的医疗费用等产生的债务,一般都属于这类。 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比如一方以个人名义借了一大笔钱去投资做生意,但这笔生意的收益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那这种情况下也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所以,要判断离婚前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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