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公司合作协议是否属于劳动法范畴?
我和一家传媒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现在遇到一些权益方面的问题。我不太确定这个合作协议是否受劳动法保护,想知道传媒公司合作协议到底属不属于劳动法的管辖范围,要是属于,我的权益就能按劳动法来保障,不属于的话,又该按什么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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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判断传媒公司合作协议是否属于劳动法范畴,关键在于该协议所建立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 劳动关系,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并且劳动者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其管理。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从属性,包括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人格从属性表现为劳动者要听从用人单位的指挥和安排;经济从属性则是指劳动者主要依靠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来维持生活。 而合作关系通常是双方基于平等的地位,就某一项目或事务达成合作意向,按照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并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这表明,只有形成劳动关系,才适用劳动法。 如果传媒公司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是合作关系,比如双方约定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管理和支配,那么该协议就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而可能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民事法律的调整。相反,如果协议内容显示一方要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工作,接受其管理,获取劳动报酬,那么就可能构成劳动关系,受劳动法保护。 所以,判断传媒公司合作协议是否属于劳动法范畴,不能仅仅依据协议的名称,而要根据协议的具体内容以及双方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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