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人合作协议是否违反劳动法?
我和一家经纪公司签了合作协议,协议里很多条款感觉限制我自由,比如不能接其他活动等。我不太确定这算不算是劳动关系,也不知道这个合作协议会不会违反劳动法,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该怎么判断它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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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经纪人合作协议是否违反劳动法,首先要明确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劳动法主要调整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包括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人格从属性表现为劳动者要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和管理,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工作;经济从属性则指劳动者主要依靠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来维持生活。 判断经纪人合作协议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下的协议,需从多个方面考量。如果协议中艺人要遵守经纪公司的规章制度,按照公司安排进行演艺活动,接受公司的考勤等管理,且收入主要来源于经纪公司发放的报酬,那么可能构成劳动关系。例如艺人每天需到公司打卡上班,按照公司规划进行培训、演出等,就很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若构成劳动关系,协议内容就需要符合劳动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如果经纪公司在协议中单方面设置不合理的条款,限制艺人的合法权益,如过长的工作时间且无相应加班费、不合理的竞业限制条款等,就可能违反劳动法。 然而,如果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是平等的合作关系,艺人相对独立地开展演艺活动,不受公司过多的管理和约束,收入是基于双方约定的分成方式获得,那么这种合作协议可能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畴,而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约束。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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