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传媒公司只签合作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我和一家传媒公司有业务往来,对方只提出签合作协议,没提劳动合同的事儿。我有点担心这样是否合法,以后会不会有什么风险,这个合作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呢?我想弄清楚这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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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传媒公司只签合作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合作协议和劳动合同的概念。合作协议是平等主体之间就合作事项达成的约定,双方基于合作关系,按照协议的约定各自履行权利和义务。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从合法性角度来看,传媒公司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本身并不违法。如果双方是基于平等合作的关系,比如双方在业务上有资源互补,一方提供内容创作,另一方提供推广渠道等,通过合作协议来明确双方在合作项目中的权利义务,这种情况下只签合作协议是合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只要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该合作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 然而,如果传媒公司与所谓的“合作方”实际上构成劳动关系,却只签合作协议而不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做法就可能存在不合法的情况。判断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主要看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如果双方构成劳动关系却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等赔偿。 因此,传媒公司只签合作协议是否合法有效,需要根据双方之间的实际关系和合作协议的具体内容来判断。如果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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