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保全有哪些措施?


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这一措施的目的在于防止在诉讼过程中,对方转移、隐匿或损毁财产,确保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诉前保全的措施多种多样,最常见的有查封、扣押和冻结。查封一般针对不动产或者大型的动产,比如房屋、机器设备等。法院会对这些财产进行登记,并禁止所有人对其进行处分。例如,如果被告有一套房产,法院可以对该房产进行查封,在查封期间,被告不能将房子出售、抵押等。 扣押主要是针对便于移动的财产,像车辆、货物等。法院会将这些财产转移到特定的地点进行保管,限制被告对其的使用和处分。比如,被告有一批待售的货物,法院可以将这批货物扣押,防止被告私自处理。 冻结则主要用于银行账户、证券账户等。法院会通知相关金融机构,禁止被告对账户内的资金或证券进行支取、交易等操作。例如,如果被告的银行账户有一定数额的存款,法院可以冻结该账户,让被告无法随意动用里面的钱。 此外,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法院还可能采取其他一些保全措施。比如,对于一些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在申请诉前保全时,必须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并且,如果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