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婚后离婚后负债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我婚前买了套房子,有房贷。现在和配偶准备离婚,不知道这房子的剩余负债算不算是夫妻共同债务。我不太清楚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一下这种情况下的负债到底该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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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婚前买房婚后离婚后负债是否为共同债务,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如果是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买房并办理贷款,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也是用个人财产还贷,那么这种情况下,剩余的负债通常属于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整个购房和还贷过程,都没有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与另一方没有直接的关联。 然而,如果婚后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房贷,那么对于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以及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另一方是有权要求分割的。但剩余未还的贷款,如果法院判决房子归婚前购房一方所有,那么剩余的负债依然是购房一方的个人债务。不过,婚前购房一方需要对另一方就共同还贷部分和房屋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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