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婚前购置房屋争议及处理方式有哪些?

我在结婚前买了套房子,现在和伴侣因为这房子有点矛盾。我想知道婚前购置房屋可能会有哪些争议,以及面对这些争议法律上一般是怎么处理的,希望能了解清楚来解决我们之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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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前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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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置房屋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引发诸多争议,下面来详细介绍常见争议情形以及相应的处理方式。 首先,一方婚前全款购房,登记在自己名下,这种情况通常没有太大争议,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该房屋。 若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登记在支付首付方名下。这种情况下,离婚时房屋的归属可能会产生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还有一种情况是,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这种情况下,需要证明双方的出资情况,如果能证明是共同出资,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一般会认定为按份共有。若产生争议,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出资比例等因素进行分割。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另外,婚前父母出资购房也存在不同情形。如果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该子女的个人财产;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一般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如果是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可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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