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房婚后还贷的房屋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在离婚案件中,婚前购房婚后还贷的房屋分割问题是一个较为复杂但常见的法律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分割方式。 首先,让我们明确几个基本的法律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则是指一方在婚前取得或者依法应认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对于婚前购房婚后还贷的房屋,其产权归属和增值部分的分割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具体来说,如果房屋是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且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那么在离婚时,首先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法院通常会将房屋判给产权登记一方,剩余的贷款由该方继续偿还。而对于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计算补偿数额时,一般会先确定共同还贷的款项占总购房款的比例,再乘以房屋的增值部分,最后由获得房屋的一方按照这个比例向另一方支付补偿款。例如,购房时房屋总价为100万元,首付款30万元,贷款70万元,婚后夫妻共同还贷20万元,离婚时房屋增值到150万元。那么共同还贷部分占总购房款的比例为20÷100 = 20%,房屋增值了50万元,共同还贷对应的增值部分就是50×20% = 10万元。获得房屋的一方需要向另一方补偿10万元。 此外,如果房屋是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买,但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在离婚时也应根据双方的出资情况和实际居住使用情况等因素进行合理分割。若能证明是双方为了结婚共同购房,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总之,婚前购房婚后还贷的房屋在离婚时的分割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购房时间、出资情况、产权登记情况等。建议当事人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