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婚前签的拆迁安置协议,婚后拿的房产证,离婚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婚前签了拆迁安置协议,婚后才拿到房产证。现在和另一半感情不和打算离婚,不知道这个房子算不算是夫妻共同财产,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这种情况是怎么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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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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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婚前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在离婚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了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其中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 对于婚前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情况,如果该拆迁安置房屋是基于一方婚前的个人房产进行拆迁安置而来,且在拆迁安置过程中,没有因为婚姻关系的存在而获得额外的安置利益,例如没有因为另一方的户口等因素增加了安置面积或补偿款等,那么该房屋本质上还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形式。即使房产证是在婚后取得的,它仍然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然而,如果在拆迁安置过程中,考虑了另一方的因素,比如因为另一方的户口在当地而获得了更多的安置面积,或者在安置协议中有明确给予另一方的安置份额等,那么这部分基于另一方因素而获得的利益就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时需要对这部分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割。 在实际处理这类问题时,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拆迁安置政策、安置协议的内容以及相关证据来综合判断。如果双方对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总之,判断该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仅仅依据签订协议和取得房产证的时间,而要全面考虑各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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