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减免物业费?


在了解哪些情况下可以减免物业费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物业费是什么。物业费是指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公共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以下几种常见的情况可以减免物业费: 一是房屋空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不过,部分地方政策允许房屋空置一定比例减免物业费。比如有些地区规定,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性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70%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 二是物业服务不达标。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如小区卫生状况差、安保措施不到位、对公共设施维修不及时等,业主可以要求减免物业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若物业未履行合同义务,业主有权主张减免相应费用。但业主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物业存在服务瑕疵,例如拍摄照片、视频,提供书面记录等。 三是开发商的问题。如果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物业费是由开发商缴纳。《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因为在此期间,业主还未实际享受物业服务,所以不应承担物业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