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拒交物业费?


在探讨什么情况下可以拒交物业费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物业费的概念。物业费是指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公共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一般来说,业主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但在以下几种常见情况下,业主是有理由拒交物业费的: 首先,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例如,合同中规定小区应每天进行垃圾清理,但实际上垃圾经常堆积几天都无人处理;或者安保措施不到位,小区频繁发生盗窃事件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若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这些义务,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 其次,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比如原本合同约定的物业费是每平方米2元,却突然涨到3元,且没有合理的依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对于不合理的收费,业主有权拒绝支付。 最后,如果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物业费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也就是说,在房屋正式交付给业主之前,业主不需要承担物业费。 不过,需要提醒的是,业主拒交物业费时应保留好相关证据,如照片、视频、书面通知等,以便在需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如果与物业服务企业存在争议,建议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