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存医疗纠纷证据有哪些注意事项?


在医疗纠纷中,证据的妥善保存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患者能否有效维护自身权益。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保存医疗纠纷证据的注意事项。 首先是病历资料的保存。病历资料是医疗纠纷中最重要的证据之一。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所以,患者及其家属应及时要求复印和封存病历,封存病历要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封存后由医疗机构保管。 其次是实物证据的保存。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这能确保实物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为后续可能的检验和鉴定提供可靠依据。 再者是证人证言的收集。如果有现场目击医疗过程的人,应及时获取他们的联系方式,必要时可以请他们出具书面证言。证人证言可以从侧面反映医疗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对纠纷的解决有一定的帮助。 另外,患者自身也要注意保存与医疗纠纷相关的其他证据,比如就诊的挂号凭证、收费票据、检查报告等。这些证据虽然看似不起眼,但在某些情况下也能起到关键作用。 最后,要注意证据的保存方式。对于纸质证据,要注意防潮、防虫、防火等;对于电子证据,要妥善保存存储设备,防止数据丢失或损坏。同时,要保留证据的原始状态,不要随意涂改或销毁。 总之,在医疗纠纷中,患者及其家属要及时、全面、妥善地保存证据,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