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被开除申请劳动仲裁该怎么赔偿?


在探讨孕妇被开除后劳动仲裁的赔偿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首先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通俗来讲,就是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随意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对于孕妇而言,法律给予了特殊的保护。因为怀孕是一个特殊的生理时期,孕妇在这个阶段可能会面临身体和生活上的诸多不便,工作能力也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如果用人单位在这个时候开除孕妇,很可能就构成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在一些特定情形下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所以,当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往往是违反了这一法律规定的。 当孕妇遭遇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中有明确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举例来说,如果一名孕妇在公司工作了两年半,她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是5000元。那么按照正常的经济补偿标准,她应获得2.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即2.5×5000 = 12500元。但由于用人单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所以她最终能获得的赔偿金就是12500×2 = 2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