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销售开票有哪些管理规定?


预付卡销售开票管理规定涉及到多个方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预付卡的概念。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它分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和多用途商业预付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由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用的一种预付卡;多用途商业预付卡则是由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以在多家不同的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卡。 关于开票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在预付卡的销售和充值环节,销售方或支付机构不得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且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这是因为在这个阶段,销售方虽然收到了款项,但商品或服务尚未实际提供,纳税义务并未发生。 当购卡人使用预付卡购买商品或服务时,销售方同样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因为在购卡环节已经开具了不征税的普通发票,如果此时再开具发票,就会造成重复开票,导致税收征管出现问题。 对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和多用途商业预付卡,在开票管理上也有一定差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售卡方在收到销售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销售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则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多用途商业预付卡,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总之,预付卡销售开票管理规定较为严格,商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否则可能面临税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