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是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而制定的。
首先,该解释对劳动争议受案范围进行了明确。比如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就意味着,如果因为单位没给办理社保且无法补办,劳动者因此受到损失是可以通过法院来解决的,依据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相关规定。
其次,在企业改制引发的劳动争议方面也有规定。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是因为企业改制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如劳动关系的变更、工资待遇的调整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强调用人单位在改制等重大事项时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法院在这类争议中的受理范围。
再者,对于加班费问题,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这体现了公平原则,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
另外,该解释还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时当事人的权利进行了规定。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障了劳动者的维权途径。总之,《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在劳动争议处理的各个方面都有具体且实用的规定,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决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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