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有哪些规定?


增值税发票开具是企业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经常会涉及到的重要事项,相关规定旨在规范税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对增值税发票开具作出了明确规定。首先,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这里的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其次,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虚开发票行为,虚开发票不仅会导致国家税收流失,还会让违法企业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如果违反上述增值税发票开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所以,无论是销售方还是购买方,都应该严格遵守增值税发票开具的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