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票据追索权的前提是什么?

我手里有一些票据,听说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但不太清楚具体要满足什么前提条件。我想知道,到底具备哪些条件才能行使票据追索权呢?这些前提是必须全部满足,还是满足部分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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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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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对于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可以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力。简单来说,就是当票据到期拿不到钱或者在到期前就出现一些法定的问题时,持票人可以向前面的相关人要钱。 行使票据追索权需要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下面从实质前提和形式前提两方面来详细说明。 实质前提是指票据权利无法正常实现的客观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也就是说,要么是到期后付款人拒绝付款,要么是在到期前出现了上述几种情况,持票人就具备了行使追索权的实质前提。 形式前提则是持票人需要完成的一些法定手续。首先,持票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票据法》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如果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其次,持票人要取得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其他合法证明。《票据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只有同时满足实质前提和形式前提,持票人才能合法有效地行使票据追索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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