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的抗辩权前提是什么?


在合同法中,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它主要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下面我们分别来看看这三种抗辩权的前提条件。 首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简单来说,就是在一个合同中,双方都有义务,而且没有规定谁先履行,那么一方在另一方没履行自己的义务时,就可以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比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如果甲没有交钱,乙就可以拒绝给甲货物。 其次是先履行抗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这意味着在合同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先履行的一方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就可以行使抗辩权。例如,甲和乙签订合同,约定甲先发货,乙再付款。如果甲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或者质量发货,乙就可以拒绝付款。 最后是不安抗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如果发现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有上述可能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在有确切证据的前提下,可以暂时停止自己的履行。比如,甲要先给乙发货,在发货前发现乙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法支付货款,甲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停发货。 总之,不同的抗辩权有不同的前提条件,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的合同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可以行使抗辩权以及行使哪种抗辩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