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租赁合同的价格标准是怎样的?


书面租赁合同的价格标准在法律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固定的数值,它主要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协商来确定,但也受到一些法律原则和市场因素的约束。 从合同订立的角度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而在租赁合同中,价格条款是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双方可以就租赁物的租金、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进行自由协商。这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即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决定合同的内容。 不过,合同自由也不是完全不受限制的。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但同时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租赁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明显违背公平原则,比如租金过高或者过低到不合理的程度,在发生纠纷时,可能会被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另一方面,市场因素也会对租赁合同的价格标准产生影响。例如,租赁物的市场供求关系、同类租赁物的市场价格水平等。如果市场上某种租赁物供大于求,那么租金价格可能相对较低;反之,如果供不应求,租金价格可能会相应提高。此外,租赁物的地理位置、使用性质、使用期限等也会影响价格。比如,位于繁华地段的商铺租金通常会比偏僻地段的高;长期租赁和短期租赁的租金标准也可能不同。 在确定书面租赁合同的价格标准时,双方当事人应该充分考虑上述因素,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以确保合同价格既符合市场实际情况,又能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了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价格条款,包括租金的具体金额、调整方式、支付时间和方式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