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是什么?


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一原则体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模式。下面将详细解释这个原则的内涵、意义、法律依据以及在实践中的体现。 从内涵来看,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指的是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要把专门机关的职能作用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充分结合起来。专门机关主要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这些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侦查、起诉、审判等重要职责,它们拥有专业的人员、设备和法定的权力。而群众则是指广大的人民群众,他们生活在社会的各个角落,对犯罪行为有着最直接的感知和了解。 该原则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专门机关在办理案件时离不开群众的支持和配合。群众可以为专门机关提供线索、证据等,帮助专门机关及时发现犯罪、侦破案件。另一方面,专门机关依靠群众,也能更好地接受群众的监督,保证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同时,发动群众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也有助于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形成全社会共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良好氛围。 这一原则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这从法律层面确立了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的地位。 在实践中,这一原则有诸多体现。例如,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经常会发布协查通报,向社会公众征集线索,发动群众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行踪、犯罪证据等信息。在一些案件中,群众的举报和提供的线索起到了关键作用,帮助公安机关迅速破获案件。在审判阶段,人民陪审员制度也是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体现。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他们参与案件的审判,将群众的朴素价值观和生活经验带入司法审判中,促进司法公正,增强司法透明度,提高司法公信力。 总之,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特色和优势,它对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