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在离婚案件中,确定子女抚养权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其遵循的基本原则对于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至关重要。 首先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是因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生理和心理上对母亲的依赖更为明显,母亲的照顾通常更有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对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这里的“具体情况”包括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环境、教育背景、道德品质等因素。法院会综合考量这些因素,判断哪一方能够为子女提供更有利于其成长的条件。例如,一方有稳定的收入、良好的居住环境和教育资源,另一方则生活条件较差,经常更换居住地点,那么法院可能会倾向于将抚养权判给条件较好的一方。 其次是尊重子女真实意愿原则。根据《民法典》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已经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和想法。在确定抚养权时,法院会充分考虑子女的意见。例如,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可能会单独与子女进行谈话,了解他们希望和哪一方共同生活。当然,尊重子女的意愿并不意味着完全按照子女的选择来决定抚养权,法院仍然会结合其他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此外,在确定抚养权时,还会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抚养能力包括经济能力、教育能力、照顾子女的时间和精力等方面。抚养条件则包括居住环境、生活习惯等因素。如果一方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如患有严重疾病、有不良嗜好、实施家庭暴力等,法院可能会优先考虑另一方获得抚养权。 最后,对于已经做绝育手术、丧失生育能力或者无其他子女等情况的一方,在同等条件下,法院也会适当予以考虑。总之,离婚确定子女抚养权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需要从子女的利益出发,遵循相关的法律原则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