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假想防卫案件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实际上并没有真正的不法侵害发生,但是防卫人以为有,然后进行了“防卫”。 在处理假想防卫案件时,首先要判断防卫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失。如果防卫人应当预见不存在不法侵害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从而实施了所谓的防卫行为并造成损害结果,那么防卫人可能要承担过失犯罪的责任。例如,在一个较为安全的环境中,仅仅因为对方的一个普通动作,就误以为对方要进行不法侵害而动手伤人,这很可能存在过失。我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如果防卫人在当时的情况下,根本不可能预见不存在不法侵害,那么这种情况属于意外事件。根据《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防卫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比如,一个人在深夜听到窗外有奇怪的声音,同时看到一个黑影闪过,以为是有歹徒要入室抢劫,于是拿起武器进行“防卫”,结果发现是邻居家的宠物跑出来了。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要求防卫人在当时的情景下准确判断不存在不法侵害,所以可能属于意外事件。 此外,即使防卫人构成过失犯罪,在量刑时也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比如防卫行为的起因、造成的损害后果、防卫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如果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较轻,防卫人的主观过错较小,那么量刑也会相对较轻。同时,如果防卫人在事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如及时救助受伤人员、主动投案自首等,也会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总之,处理假想防卫案件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根据具体情况判断防卫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程度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