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损害赔偿的原则具体是什么?


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下是违约损害赔偿的几个主要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还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这就为完全赔偿原则提供了法律依据。比如,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乙违约未按时交付货物,导致甲无法按时将货物转售给丙,甲因此损失了本可从丙处获得的利润,这部分利润就属于可得利益损失,按照完全赔偿原则,乙应当进行赔偿。 合理预见原则,根据该原则,违约方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应以其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为限。这是对完全赔偿原则的一种限制。在实际判断时,要考虑违约方的认知能力、交易习惯等因素。假如在一个普通的日用品买卖合同中,卖方违约,一般情况下他可能预见到的损失就是买方因货物延迟使用而产生的一些基本费用,如额外的仓储费等。如果买方提出因货物未按时到达导致其错过了一个极其特殊且卖方在订立合同时根本无法知晓的商业机会而遭受巨大损失,那么这部分损失可能就不在卖方合理预见范围内,卖方无需对此进行赔偿。 减轻损害原则,该原则要求受害人在对方违约后,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这体现了法律对受害人的一种约束,避免受害人故意放任损失扩大。比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房东违约提前解除合同,租客在知道房东违约后,有义务积极寻找新的合适的住所。如果租客不积极寻找,导致多支付了几个月不必要的租金,那么这多支付的租金就属于扩大的损失,租客不能要求房东赔偿。《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损益相抵原则,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违约未交付货物,买方因此解除合同,并将原本准备用于接收该货物的仓库转租给他人获得了租金收益。在计算买方的损失时,就需要将这部分租金收益从其因卖方违约所遭受的损失中扣除。 上述这些原则相互关联、相互制约,在处理违约损害赔偿问题时,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原则,以公平合理地确定违约方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