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诉讼管辖的确定原则有哪些?


行政诉讼管辖的确定原则,是为了合理分配不同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高效的审理。以下为你详细介绍我国行政诉讼管辖的确定原则。 首先是级别管辖原则。这一原则主要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以及影响范围,来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简单来说,普通的行政案件一般由基层法院审理,而涉及到政府重要部门、海关以及重大复杂的案件,则由更高级别的法院来处理。 其次是地域管辖原则。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地域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另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就好比,如果是关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行政纠纷,就要到该不动产所在地区的法院去起诉。 再者是裁定管辖原则。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它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则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裁定管辖的存在,是为了在特殊情况下灵活调整管辖法院,保证案件能够顺利进行审理。 这些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共同构成了我国行政诉讼管辖的体系,其目的在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行政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当你面临行政诉讼时,了解这些原则可以帮助你正确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