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酬产生的争议要提供哪些证据?


在劳动报酬产生的争议中,了解需要提供的证据对于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 首先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它是证明劳动关系存在以及劳动报酬约定的关键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劳动报酬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内容,在争议发生时,它将起到重要的证明作用。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也非常重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条、银行转账记录等。这些证据能够直接证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通过工资条和银行转账记录,可以清晰地看到工资的发放金额、时间等信息,是解决劳动报酬争议的有力证据。 考勤记录也是不可或缺的证据之一。考勤记录可以证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出勤情况,这与劳动报酬的计算密切相关。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会采用打卡、签到等方式记录劳动者的考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虽然考勤记录通常由用人单位掌握,但在劳动报酬争议中,如果劳动者能够提供相关的考勤证据,如自己记录的考勤情况、同事的证人证言等,将有助于证明自己的工作时间和出勤情况。 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也可以作为证据。这些证件可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此外,劳动者还可以提供与劳动报酬相关的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电子证据。这些电子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就劳动报酬问题进行的沟通和协商情况。在提供电子证据时,需要注意保存原始载体,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在劳动报酬产生的争议中,劳动者应尽可能收集和提供相关的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以便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发挥有效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