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数罪并罚要遵循什么原则?

我因涉及多个罪名面临数罪并罚,不太清楚在法律上数罪并罚要遵循什么样的原则。这些原则会对我的量刑产生很大影响,所以我很想了解清楚具体有哪些原则,它们是如何规定和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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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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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犯了多个罪,法院在量刑时,要把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一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下面为你详细介绍数罪并罚需要遵循的原则。 首先是吸收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在对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选择其中最重的刑罚为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所吸收,不再执行。比如,某人犯了A、B两个罪,A罪被判处死刑,B罪被判处有期徒刑,那么最终只执行死刑,有期徒刑就被吸收不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只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其次是并科原则,也叫相加原则。它是指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然后将各罪所判的刑罚相加在一起全部执行。比如,某人犯了两个罪,一个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另一个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按照并科原则,就应执行有期徒刑5年。不过,在我国刑法中,并科原则有一定的限制,对于附加刑通常采用并科原则,例如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再者是限制加重原则。该原则是指以数罪中的最高刑罚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或者在数刑的合并刑期以下,依法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例如,某人犯了三个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4年、5年,总和刑期是12年,数刑中最高刑期是5年,那么就可以在5年以上12年以下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根据刑法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我国刑法在数罪并罚上采用的是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综合原则。这种综合原则能够根据不同的犯罪情况,合理地确定应执行的刑罚,既体现了刑罚的公正性,又考虑了刑罚的人道主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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