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原则有哪些?


合同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这些原则贯穿于合同履行的全过程,对保障合同目的的实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主要的合同履行原则: 首先是全面履行原则,也被称为适当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它要求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等全面完成自己的义务。简单来说,就是合同怎么约定的,当事人就怎么去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例如,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100台某型号的电脑,价格为每台5000元,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后的30天内,交货地点为甲的仓库。那么乙就需要按照约定的数量、型号、价格、时间和地点向甲交付电脑,甲则需要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价款。 其次是诚实信用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秉持诚实、恪守信用,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也就是说,当事人不仅要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还要履行一些附随义务。《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在交付货物时,有义务及时通知买方货物的运输情况;买方在接收货物后,有义务协助卖方完成相关的交付手续。同时,双方对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等信息,都有保密的义务。 再者是协作履行原则。它强调当事人不仅应各自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还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因为合同的履行往往不是一方能够单独完成的,需要双方的相互配合。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方需要为承包方提供施工场地、水电等必要的条件,承包方则需要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和工程进度进行施工,双方相互协作,才能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最后是情势变更原则。这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了这一原则。例如,由于国家政策的重大调整,导致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使得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将给一方当事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此时该当事人就可以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总之,了解并遵循合同履行原则,有助于当事人正确履行合同义务,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维护合同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