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应遵循哪些原则?


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简单来说,就是在电子文件上用来确认签名人身份和表明其同意文件内容的电子形式标记。 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遵循的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有明确规定。首先是功能等同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只要电子签名在功能上与传统签名具有同等作用,就应赋予其与传统签名相同的法律效力。传统签名主要有确认签名人身份、表明签名人对文件内容的认可这两个功能。比如,在一份电子合同中,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能够准确识别出签署者的身份,并且可以证明签署者同意合同中的各项条款,那么这个电子签名就和传统的手写签名具有同样的效力。《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其次是可靠电子签名的有效性原则。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可靠的电子签名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比如,在网上银行进行转账操作时,银行采用的数字证书等电子签名方式,只要满足上述可靠电子签名的条件,就具有和纸质转账单上手写签名一样的法律效力。 再者是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使用电子签名以及使用何种电子签名方式。这体现了对当事人自主选择权的尊重。例如,在一些商业合作中,双方可以自行约定采用某种特定的电子签名技术或者平台来完成合同的签署。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当事人有自主选择的权利,但如果选择的电子签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条件,可能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 最后是安全保障原则。为了保障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需要有相应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来确保电子签名的可靠性和安全性。这包括对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的妥善保管、防止电子签名被冒用或篡改等。相关机构和平台也有责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来保障电子签名的使用安全。例如,电子签名服务提供商需要具备完善的安全技术体系和管理制度,确保用户的电子签名数据不被泄露和非法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