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财产分割原则有哪些?


在了解事实婚姻财产分割原则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不过,我国法律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是有时间节点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即按同居关系处理。 如果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在财产分割时,其原则与合法婚姻的财产分割有相似之处。首先是男女平等原则,这意味着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平等的分割权,不因双方收入的高低、对家庭贡献的大小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里的夫妻也适用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情况。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也是重要的一项。在分割财产时,会优先考虑子女的生活和教育需要,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同时,由于在婚姻关系中,女方往往在经济上相对处于弱势,所以也会适当照顾女方的权益。比如在房屋的分配、财产的份额等方面,会给予女方一定的倾斜。 此外,还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如果一方在事实婚姻关系中有过错,比如存在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那么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适当多分财产,以体现法律对过错行为的制裁和对无过错方的保护。 最后是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原则。在分割财产时,会根据财产的性质和用途,尽量不损害财产的使用价值,保证双方在分割财产后能够正常的生产和生活。例如,对于生产工具、经营的店铺等,会考虑分给更有能力经营和使用的一方,同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如果未被认定为事实婚姻,而是按同居关系处理,那么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一般共有是指双方按照各自的出资份额或者贡献大小来分割财产。如果双方对财产的分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总之,在处理事实婚姻或者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问题时,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