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的管辖原则是什么?


涉外离婚的管辖原则,指的是在涉及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等具有涉外因素的离婚案件中,确定由哪个法院来受理和审判的规则。 首先是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意味着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如果被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那么中国的相应法院就有管辖权。比如,一位外国人和中国人结婚,外国人在中国有固定的住所,那么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时,就可以向该外国人住所地的中国法院起诉。 其次是特殊地域管辖原则。对于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一对中国公民在国内结婚后到国外定居,当他们在国外无法通过当地法院解决离婚问题时,就可以向国内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最后居住地的法院起诉。 再者,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比如,夫妻二人,丈夫在国外,妻子在国内,妻子既可以在国内法院起诉离婚,即使丈夫已经在国外法院起诉了,妻子同样可以在国内法院起诉,国内法院有管辖权。 还有,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总之,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原则是比较复杂的,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确定管辖法院。当事人在遇到涉外离婚问题时,应仔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便选择合适的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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